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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添加时间:2022年4月2日 来源: 杭州公司律师   http://www.dlflgwlvs.cn/

  曹晨程,杭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核心内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公司法规定了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而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也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包括股东人数、股东出资、公司章程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改制为有限公司的股东类型可分为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和其他股东三种。


  法人股东包括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中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先完善自身企业法人登记才能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


  自然人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港、澳、台自然人出资,仍按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其他股东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职工持股会等。


  企业在改组改造时涉及企业的职工股东超过法定人数时,可设立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会做为公司一个股东,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职工持股会的设立需经北京市体改办审批后到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般来讲,一个股东不能单独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


  2、股东的出资应符合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原有企业改建为有限公司的,还可以用净资产、购买净资产、量化净资产、债权转股权及股权投资,形成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是载明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对全体股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的最重要的条件和最主要的文件,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实行管理的依据。有限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依据《公司法》共同制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盖章。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与其他类型企业不同的是公司组织形式应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办法、职权等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三部分。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设一名董事长,可以设12名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股东人数较少、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也可以兼任经理。设立执行董事的,不应再设董事会。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摘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一定标准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呢下面由为您解答!


  1、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至第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的除外;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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